《衢州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加快衢州电子商务全领域全产业链融合,培育发展电子商务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全力打造衢州“产业+互联网”全领域融合特色竞争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生态体系;到2017年,力争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各县(市、区)全部进入全国百强(佳)县行列,全市规上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达80%以上,培训各类电子商务人才50万人次以上,全市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力争突破300亿元,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实力企业,建成一批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特色小镇,创建一批电子商务专业村镇,促进衢州电子商务产业可持续繁荣发展。
二、加大对电子商务的财政扶持力度
1.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其中:市财政每年统筹3000万元资金,用于市本级重点电子商务园区和平台建设;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奖励扶持市本级电子商务企业和产业发展;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对县(市、区)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电子商务工作的考核奖励。
三、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
2.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电子商务,加快“腾笼换鸟”、“电商换市”步伐,各区块要各提供10万平方米左右的场地免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改造和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用于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用地性质可暂不予改变,对园区运营主体实际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
3.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按其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不含基建和土地款)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首超500万元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对入驻企业实行“零房租”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省级跨境电商园区的,除上级扶持资金外,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国家级跨境电商园区的,除上级扶持资金外,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4.在衢州市市长特别奖中设立“电子商务企业成长奖”奖项,每年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等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5.年网络交易开票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连续3年按企业超基数部分网络交易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给予年出口销售额1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国际邮递费用10%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6.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10%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在影响较大的市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辟衢州产品专区,对衢州城市品牌、优势产业、优秀企业、特色商品集中进行展示、宣传和推广,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展。对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若获奖企业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8.大力培育初创企业,对新办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非零房租”园区的,自成立或认定年度起,给予连续3年办公和仓储用房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支持电子商务众创空间等孵化器发展,运营主体成功孵化1家企业,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制度,给予首次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局统计系统的网络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非首次纳入统计系统的且网络零售额保持正增长的网络零售企业,实现正增长的超基数部份每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10.推动快递物流仓储等电子商务配送体系建设。对建成启用5000平方米以上并为本地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智能化快递物流仓储中心,对其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基建和土地款)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大力实施产业链招商
11.对国内外知名、成长性好、资源占用少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市本级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全国性、区域性业务结算中心的,建成并投入运营后,连续3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并对项目引进人给予一定奖励。
12.鼓励和引导移动端电子商务发展,对移动端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平台、内容提供商和专业服务商在我市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业务结算中心,建成运营后,连续3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
13.区域带动性强,且首期投资1亿元以上的引进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要求,由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研究,可实行“一事一议”的依法优惠政策。
六、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14.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支持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组建和发展;对经批准举办的电子商务专业活动和展会,给予承办单位相应补助;建设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我市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建立指标动态信息数据库,推进电子商务统计信息的综合利用;开展或委托高等院校或有关专业机构承担我市电子商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年度电子商务发展报告、行业发展规划等。
七、培育引进电子商务人才
15.企业从市外引进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相关管理、技术方面的高层次领军人才,经认定后可参照《衢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优先享受市有关人才政策。
16.对电子商务特殊人才按企业纳税贡献额进行分档奖励(A档2000万元以上,B档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C档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D档300万元以上—500万元),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4个、3个、2个、1个名额享受个人地方财政贡献额的一次性全额奖励。对专业水平较高的特殊人才,可直接认定中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17.实施电子商务人才大培训计划,培训各类电子商务人才50万人次以上,鼓励衢籍人才返乡创业。制定《衢州市电子商务人才大培训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经认定的培训机构、班次,市级专业培训按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补助,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按每人次50%的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八、推进“产业+互联网”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18.鼓励经济各领域传统企业以电子商务融入和引领全产业链各环节,全面推动转型升级,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其中,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等或自办网上商城、网上商品交易市场,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0%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万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扶持政策参照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九、营造全社会氛围
19.加强考核督查,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电子商务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年度考核排名结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进入全国电子商务百强(佳)县范围的县(市、区),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入前60强(佳)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营造宽松发展环境,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先照后证”改革;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各级各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得专门组织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有关精神。
十、附则
本意见所涉及优惠政策适用于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其他内容适用于全市范围。柯城区、衢江区财政补助奖励资金按现行市与两区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其他财政扶持资金。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本意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延伸 · 阅读
- 2015-11-0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