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开展电子商务示范镇创建工作
附件1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镇创建办法(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等,加快推进全省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打造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集聚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镇(乡、街道),吸引大学生、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镇(乡、街道。以下简称“电商示范镇”)是指,“一镇一业”特色鲜明,辖区内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电子商务普及应用较好且达到一定销售规模,电子商务产业链比较完备,在全省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镇(乡、街道)。
第三条 “电商示范镇”由省商务厅负责考核确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在逐级申报的基础上负责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有关情况。
第四条 “电商示范镇”的考核确认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电商示范镇”的范围是,省内各镇(乡),以及农业经济占有较高比重的街道。
第六条 申报“电商示范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有明确的电子商务支持政策,镇(乡)政府、街道办对电子商务发展有专门人员分管,并有具体的推进措施;
(二)电子商务主业发展特色较明显,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物流、仓储、宽带接入等基础设施较好;
(三)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以地产农产品或加工品为主,以农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3000万元,以加工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
(四)年交易额超100万元的电商企业不少于5个,其中年交易额超500万元的电商企业不少于1个;销售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产品的省级或市级电商村至少有1个;
(五)镇(乡)政府、街道办建立了商务诚信管理制度,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电商示范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推荐文件。
(二) 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镇申报表。
(三)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镇创建工作方案。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各省辖市商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初审不合格的不予上报。
四、确认程序
第九条 “电商示范镇”由县(市、区,含省直管县)商务部门向省辖市商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省辖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基本合格的向省商务厅书面推荐。
第十条 省商务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复核,同时将有关情况一并呈交专家评审组。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组织成立“电商示范镇”专家评审组,对各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现场复核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第十二条 依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电商示范镇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确认并予授牌。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部门要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电商示范镇”统计表(见附件),省商务厅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被确认的省级“电商示范镇”有效期两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每年对“电商示范镇”进行一次核查,省商务厅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情况作为重新确认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已经取得“电商示范镇”资格的,撤销其资格:
(一)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情况的;
(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被取消或撤销示范资格的镇,2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电商示范镇”。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宣传推广“电商示范镇”成功经验,并对“电商示范镇”的发展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