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5-11-09 13:59:18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努力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201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精神和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计划,特制定本意见。
  二、政策举措
  《意见》的制定以围绕市委市政府“一号工程”,把众创空间建设同我市“两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紧密结合,整合社会各界资源,着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全球领先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
  《意见》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整体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在本市范围内规划一批众创空间集聚区,到2017年,全市创建市级众创空间60家以上,基本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丰富、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意见》第二部分为积极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众创空间(含纳入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与支持体系的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放宽市场准入,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意见》第三部分为加大财政和融资扶持力度,给予国家、省、市级各众创空间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资助;凡符合《关于印发〈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的众创空间,蒲公英天使基金将积极出资与其合作设立天使基金;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资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 积极鼓励创客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分别给予30万、20万资助。
  《意见》第四部分为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扶持杭州市众创空间联盟, 每年按联盟实际开展的活动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开展全市性的创业活动;每年受资助的创业活动总数不超过10项,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众创空间内的企业使用省、市创新券、创业券开展人才培训等各类公共服务项目。
  《意见》第五部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县(市)与市级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各区、县(市)也要加强协调,制订相关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力度。同时,加强示范引导。市科委等部门要及时总结我市众创空间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有效模式,通过召开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全市推广。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为3年。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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