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54号)精神,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市商务委、市工信委每年在不超过25000万元内根据实际申请预算资金,用于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和行业应用,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商务委、工信委(下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核实,报批和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负责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或综合评价。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商贸流通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年度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核实、资金分配、报批、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实施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或综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统筹安排、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法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商贸流通领域:
1.电子商务企业模式创新或升级改造项目,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2. 电子商务集聚区(基地、孵化园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 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项目,包括零售、贸易、会展等商贸服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销售渠道项目、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农村电子商务项目;
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上市企业奖励;
5.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项目,支持信用、认证、物流、第三方支付、电商代运营、培训、咨询、标准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项目。
6.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项目。
(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1.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和开拓市场(包括自有平台或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项目;
2.制造业电子商务协同项目,包括制造企业采、产、供协同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制造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订制生产与智能制造等项目,制造业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化创新发展项目;
3.工业电子商务试点区和电商创业孵化区(含集聚区、产业园、创客空间等)项目;
4.制造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奖励;
5.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包括行业电子商务平台项目,面向制造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项目,第三方支付、电商代运营、电商技术支撑、电商培训或管理咨询、移动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6.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财政补助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二)以奖代补
1.对经认定的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在境外新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300万元扶持;在广州新挂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30万元扶持;在境内新挂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0万元扶持;对新发行债券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市金融部门已给予奖励,专项资金不予重复安排。
3.对申请时已建设完成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的,项目单位应主要用于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与保护、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15%。
(三)贷款贴息
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原则上贴息额不超过利息额30%,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核实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申报,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将申请资料分别报送至所在区工信、商务(下称“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
(二)法人执照副本、法人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对新注册单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符合扶持范围的佐证材料;
(五)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区业务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申报材料的核实上报由市属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统称“集团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资金安排程序: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
(三)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扶持重点,研究提出发展资金的初步安排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后,按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并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支付赞助、资本投资和福利等方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集团公司、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集团公司、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于一周内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视需要对集团公司、区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向集团公司、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汇报项目建设进度,主动配合做好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以及审计等相关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集团公司、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做好资金项目实施的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等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督促整改。
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因故变更、取消或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单位、集团公司、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及时向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