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出台《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调结构、转方式、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推进广元市电子商务产业跨越发展,广元市于近期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对通过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800万的经营主体,分别按1万元、2万元、3万元给予一次性的扶持资金。对通过B2B平台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3万元、6万元、10万给予一次性的扶持资金。对于商贸流通企业及工业企业新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的,给予不超过年服务费(平台使用费)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限一个平台;外贸企业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年服务费50%的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限一个跨境电商平台。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标准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取得的收入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补助企业,扶持时间2年。对物流快递企业,当年新增出港快件给予0.5元/件的补贴;对出港快件总量首次突破10万件/年、30万件/年、50万件/年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支持本地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建设。对于新建市级平台企业租用网络数据专线给予补贴,以年租金的30%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于以产业集群、商品市场、大宗商品、公共物流配送等实体为依托,新建市级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发布、在线销售和结算,运营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达50家以上,按不高于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等)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对办公面积超过5000平米、单一产权、统一物业管理、入驻网商达50家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并经市级规划确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给予项目主办方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市级规划确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当年新建(租用)数据中心(IDC)、新建公共呼叫中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设备投资补贴或银行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入驻市级规划确定电子商务集聚区并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支持搭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在县区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在乡镇、村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对列入市级电子商务发展计划的网络平台,给予其网络平台投资额的3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市级电子商务发展实施计划的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县域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经验收后,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补贴(已享受中央、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不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