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大战苹果公司败诉 新通天地取得"IPHONE"商标权
2016年3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1630号”《行政判决书》,终审驳回了苹果公司的上诉,终结了苹果公司与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关于“IPHONE”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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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熊智律师、李鸿鹏律师及其团队的参与下,新通天地在此次诉讼中获得了胜利。作为“IPHONE”18类商标所有权者,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表示:感谢苹果公司严谨的公司治理,将“iPhone”商标做到唯美并高品阶地推向了市场,苹果公司成功的商业运行和市场营销让“iPhone”成为了高科技和时尚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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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伟大的成功令人尊重,在此,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诺:为了维护好“IPHONE”商标这一美好的形象,我们随时愿意在未来的时间里与苹果公司专项合作,联袂维持好这一智力成果。作为一家科技型中国本土中小企业,新通天地已经做好自律准备,拟引资重组,计划携手瑞典皇家时尚设计大师-GALO加盟,在未来将“IPHONE”商标做到极致,惠及IPHONE消费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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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阅读;
苹果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侵权
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9号“IPHONE”商标,核准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苹果公司主张,其“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自2007年6月29日正式推出iphone手机以后,iphone手机已经推出了iphone3G、3GS、4、4S、5共九代十二款产品,并自2009年10起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Iphone手机自问世以后,就受到全球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和热情追捧,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因不服第36529号裁定书,苹果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35654号《关于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复议复审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裁定书指出:苹果公司用已证明其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显示的商标使用时间几乎都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成为公众熟知,成为驰名商标。虽然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手机等商品上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以现在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已驰名,一般公众不致将被异议商标与苹果公司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
苹果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重新作出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