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
尊敬的宁夏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定价调整机制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及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借款人,可向我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以下简称“加点值”,可为负值);变更重定价周期的约定。
采用LPR定价的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定价条款约定,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转换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一)加点值的调整
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或五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三年的,每三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五年的,每五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二、办理方式
(一)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行开始按本公告要求受理“固转浮”和“加点值”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联系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办理成功后,新约定的加点值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符合加点值调整条件、但存在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的客户,需先清偿欠款才能办理。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变更申请。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可以登录我行手机银行,在“贷款--我的贷款-未结清贷款”中,点击选中的住房按揭贷款后,进入贷款详情,点击“调整重定价周期”,按系统提示自助办理。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如有需要,借款人也可按上述时间安排,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业务。
三、温馨提示
(一)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二)我行协商调整合同定价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我行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广大客户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机构,或者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衷心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