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一批福建省众创空间开始征集

2016-03-27 21:56:39

福建省科技厅日前下发通知,2016年第一批省众创空间开始征集。符合条件的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用房补助政策;具备互联网创业属性的同时参加互联网孵化器备案,省科技厅将根据有关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经费支持。根据申报条件,众创空间的运营者可以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众创空间具有基本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以上,工位不少于30个;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公共办公(工位)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商务、文印、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参考阅读: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众创空间的政策措施,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精神,引导和支持我省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经研究,现向全省征集2016年第一批众创空间,具体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众创空间的运营者可以是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众创空间成立且实际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
2、具有基本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以上,工位不少于30个;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公共办公(工位)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商务、文印、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3、集聚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的数量不少于10个,入驻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应满足“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的要求,有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并已正式开展创业活动。创业团队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具备创业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自身能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
5、众创空间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6、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1);
2、众创空间运营情况,内容包含众创空间基本情况、盈利模式、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四众”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创业企业(团队)融资情况、两个典型案例,并提供含标识的外景、内部环境和以往活动照片以及位置定位地图;
3、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
4、在孵、毕业的创业企业(团队)名单及项目简介;
5、创业导师人员名单,众创空间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
6、属租赁场地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7、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文件。
三、其他事项
1、根据闽政〔2015〕37号文精神,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用房补助政策;
2、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和《福建省众创空间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6年4月20日前报送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3、鼓励具备互联网创业属性的众创空间同时参加互联网孵化器备案,省科技厅将根据《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科高〔2015〕12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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