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言必要商城 高晓松起诉人格权纠纷

2015-10-09 13:20:07

“被”代言必要商城,国内知名音乐人、导演高晓松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国内知名音乐人、导演,自2015年7月起担任阿里巴巴集团旗下阿里音乐集团董事长,是具有一定社会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2015年9月14日,互联网上出现了有关“音乐人高晓松为必要商城代言”的大量图文信息,第二被告是涉案图文信息涉及的必要商城的经营者。现有证据显示,2015年9月14日17:01分,第一被告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谷网-谷网资讯”频道和“摄影师乐园”频道分别刊发了《网传音乐人高晓松为必要商城代言》和《喜事不断,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为新创电商公司代言》,第一被告是最早刊发涉案图文信息的公众媒体机构。2015年9月15日,原告在其新浪微博发帖谴责涉案图文信息,质疑“山寨代言”行为,大量网友评论和转发,第二被告官网微博亦参与评论并与网友互动。但是,面对网友指责其“山寨代言”的推广营销行为时,第二被告官网微博未做回应。2015年9月17日,第二被告官网微博发布《必要商城关于“高晓松被代言事件”的声明》。声明称:针对高晓松先生在其个人微博上的表态,必要商城也已展开调查,调查进展将会第一时间在必要商城发布。目前,必要商城能证明的是,高晓松先生并未与必要商城签约,也尚未发现必要商城有相关的计划启动。但是,第二被告官方微博对其是否参与“山寨代言”仍旧不做回应。

原告注意到,涉案图文信息中所使用的图片具备以下特征:涉案图片中的某人物故意采用与原告相同或实质近似的发型、眼镜、服饰、纸扇、坐姿和神态、涉案图片中的文字故意采用公众熟知的“高晓松体”,涉案图片的文字内容故意影射原告。原告认为,涉案图片中的某人物与原告高度人格混同,涉案图片多处重点体现必要商城的名称和网站域名,反复强调代言必要商城,故意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原告为第二被告代言,涉案图片直接损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第一被告系最早刊发涉案图文信息的公众媒体机构,涉案图文信息不仅使用了侵权的涉案图片,同时,涉案图文信息的文字部分严重失实。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未尽到认真审查和谨慎判断的义务,直接损害了原告的人格权。面对原告的谴责和质疑,面对网友指责其“山寨代言”推广营销行为,第二被告官方微博在参与原告微博评论并与网友互动时,未做任何回应,相反却展现出戏谑和调侃的不负责任态度。第二被告官方微博后续发布《必要商城关于“高晓松被代言事件”的声明》时,一方面对其是否参与“山寨代言”仍旧不做正面回应,另一方面却着力宣传必要商城的创立、定位、运营模式及规划等内容,借机吸引公众继续关注进行推广营销行为,并且通过含沙射影和明褒实贬的方式对原告及原告供职的机构进行贬损。原告认为,第二被告无疑是涉案图文信息的直接关联方和最大受益方,第二被告故意制造涉案图片,故意放纵涉案图文信息被公众继续关注和事件持续发酵,悖离诚实信用原则,直接损害了原告的人格权。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人格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信息;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在法制日报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725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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