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

2015-09-21 09:03:00

日前,福建省人社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在闽创业的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根据申报项目分为一般项目、优秀项目、重点项目等三类,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同时,对优秀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考察,对综合实力强、经营业绩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企业(比例不超过各类项目总数的20%),将再次给予同等额度创业支持。

根据《办法》,属于福建省互联网经济八大重点发展领域,且以团队形式在闽创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优秀或重点项目。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以下6项条件:企业主要创始人之一,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或经营主导权,且个人或团队拥有企业15%以上股份(含技术入股)或期权;在科技、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或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运营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拥有一定行业地位;所创办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人才团队;所创办的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诚信守法,个人和企业无不良记录;运营项目属金融行业或特殊风险行业的,应建立较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预期系统性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此外,申报人还须具备拥有互联网经济领域相关的资质认证或技能认证、福建省互联网创业大赛优胜者等10项条件之一。

据了解,申报采取常年申报方式,每年评审一次,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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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和《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为支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在闽创业,推动和引导在互联网经济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省互联网经济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在其初始创业并取得较明显业绩阶段予以重点支持,助力其创办企业快速发展,以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的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支持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企业30%以上股份(含技术入股),担任所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技术总负责人之一。

(二)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人才团队。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或在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

(四)所创办的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

(六)运营项目建立较好的风险控制机制,预期系统性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四条  支持对象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在下列企业之一担任过中高级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沪深A股“信息技术业”行业板块的上市公司;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所发布的近3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内前20名企业;福布斯美国小型上市公司100强企业中的互联网经济企业;近5年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承担单位、中国软件100强、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信息安全相关资质或许可、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等荣誉之一的企业。

(二)所创办的企业基本构建盈利模式,建立较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募集到的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目标销售客户和营销方案明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以上;综合指标评价(用户访问量、用户滞留时间、用户转化率,信息货币化、数据货币化等)居省内同行业先进、同一批申报对象领先水平;企业创办以来用户数保持年均增长100%以上。

(三)拥有以下资质认证(或技能认证)之一:微软、思科、甲骨文、华为、苹果、谷歌、百度等国内外知名IT企业中高级以上资质认证;软件架构师、计算机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管理经理(软件、信息技术类)、信息工程造价师、智能化和安防技术项目经理、软件产品测试经理等资质认证;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设计、工业设计、动漫游戏等高级设计技能认证。

(四)近10年内累计有3年时间,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年薪高于所在地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凭个人完税证明)。

(五)担任过国家“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国家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电子信息相关专业全职副教授及以上;

(六)毕业于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上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最新排名同时位于前200名大学的硕士、博士;

(七)近5年内获得海外高校互联网经济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八)近5年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获奖项目为其创业项目)。

(九)中国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项目或重点项目入选者(入选项目为其创业项目)。

(十)福建省互联网创业大赛优胜者(入选项目为其创业项目)。

第五条  优先支持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规定的我省互联网经济八大发展重点领域(即电子商务、物联网产业、智慧云服务、文创媒体、互联网金融、工业互联网、农业互联网、互联网基础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第六条  遴选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主要程序:

(一)申报。实行网上常年公开申报。申报人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注册与填报。申报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已入选者不得再次申报。

(二)审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申请人、创业项目和附件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包括在确保商业秘密受保护的前提下委托社会化运作程度较高的行业协会对企业运营情况、业内水平等进行评估,委托入选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人及其企业进行审计。对拥有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的申报人,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通过者报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三)评审。采取答辩评审、实地考察等综合评审方式进行。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设立包括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和企业管理等熟悉互联网经济的专家,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等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在内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及企业的发展规模、市场前景、发展潜力、预期风险、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答辩评审。

答辩评审通过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福建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对象。公示后,报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审批。

对项目预期系统性风险较大的,须征求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单位意见。

第九条  根据申报数量等情况,适时开展遴选工作。每批遴选出若干创业启动支持一般项目、优秀项目、重点项目,由省级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创业支持资金入选当年拨付,主要用作创业启动、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以团队形式(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且能稳定合作3年以上)在闽创业的互联网经济优秀团队,入选后优先优秀入选、重点项目。团队成员均需满足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一)、(二)款按团队成员总和计。

第十一条  对优秀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考察。跟踪考察期内,每年由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一次回访考察,对综合实力强、经营业绩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企业(比例不超过各类总数的20%),由省级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再次给予同等额度创业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跟踪支持对象研究确定程序按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或已入选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或称号,并追回其获得的支持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纳入《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入选者如已获得我省其他人才项目支持,有关奖励或补助资金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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